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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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陳冠年 即瘋狂配件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