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75號聲請人 簡清俊 相對人 簡清洋
簡清福 簡健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2「 簡清祥 」,應更正為「簡清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