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告 吳淑君 被告 邱麗珠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安樂戶 政中山
辦公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