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啟東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11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啟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沒收部分:被告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信件1紙(影本見偵卷第10頁)及鋁罐,並未扣案,卷內並無積極事證證明仍然存在,性質上復非違禁物,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不符比例,因認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3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偵字第11368號││被告魏啟東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桃園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魏啟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5年10月6日16時9分許,騎乘向不知情之 劉永豐 所借得││車牌號碼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張麗 霞位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前,因不明原因,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將其所書寫內容包括:「像妳這麼美的女人,有那個說不││愛妳」、「妳一定要答應人家,要不然就把妳那天晚上和別的男人││去做愛的事,全部要說出來,看妳有臉去面對妳的親朋好友」、「││所以我有兩個請求,妳可以選一個,第一、妳包一個紅包給我,可││是紅包裡面要有兩萬以上,第二、妳說妳長的這麼美,難到我會不││想跟妳去做一次嗎,我的請求,只要妳能答應我去做一次的愛,加││上一個小紅包,裡面要六仟以上」、「我真的希望妳能跟我做一次││,想起妳一件衣服都沒穿時,妳知道嗎,我受不了」、「祝妳家庭││美滿、幸福、滿足」等加害名譽安全言語之信件,連同鋁罐一併丟││擲至 張麗霞 上開住處騎樓下之門旁,藉此方式恫嚇張麗霞,使張麗││霞閱覽後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張麗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魏啟東於警、│證明伊確實有於上揭時、地書寫上開內│││││偵訊中之供述│容之信件,並綁在鋁罐上丟擲至張麗霞││││││住處前之事實,惟辯稱當天伊是要去找││││││表弟 陳錦藏 ,後來找不到,而該信件本││││││來是要寫給老婆,目的是要試探她有沒││││││有在外面交朋友,後來半路看到路邊有││││││桶子,就要將手中的鋁罐丟出,但不曉││││││得連該信件一併丟出去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張麗│證明伊於案發前不到一個月,就曾經發│││││霞於警、偵訊中之│現被告跟蹤伊,而案發當天伊先發現被│││││之指證述│告從田尾跟伊跟到回家,因為伊有特別││││││注意到伊停下來,被告就跟著停下來,││││││後來伊回到家就馬上把門關上,可是被││││││告從伊家門口經過又騎回頭,還停在門││││││口與伊對望,接著就看到被告很精確的││││││將鋁罐丟到伊住處騎樓下的門旁,但外││││││面鐵門離伊家門約3公尺,所以伊認為││││││被告是刻意將鋁罐及信件丟進伊家裡,││││││這樣造成伊很大的困擾及害怕等事實。│││├──┼────────┼─────────────────┤│││3│證人劉永豐於警詢│證明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時之證述│型機車,伊於102年7月10日就借給被告││││││使用之事實。│││├──┼────────┼─────────────────┤│││4│彰化縣警察局北斗│佐證被告辯稱要找之表弟陳錦藏,並不│││││分局查訪紀錄表及│認識被告,且倘若被告僅是隨手將鋁罐│││││現場勘查照片、現│丟棄路邊,豈有丟入告訴人住處門前之│││││場圖各1份│可能,顯見被告所辯不實等事實。│││├──┼────────┼─────────────────┤│││5│被告書寫上開內容│佐證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丟擲上開內容│││││之信件影本1份、│之信件恫嚇張麗霞之事實。│││││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1││││││紙││││└──┴────────┴─────────────────┘││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檢察官蔡勝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書記官蔡侑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