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琮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北
秩字第207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琮禹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以106年度北秩字第20
7號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並於106年10月19日確定,
惟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已於聲
請機關提出聲請後自行繳納上開罰鍰完畢,此乃由聲請機關
向本院所陳報,並經本院製成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
無誤,是以本件即無裁定易以拘留之必要。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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