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建物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榮治 、 陳杏芬 、GraceJih、AliceJih、FranceJih、KevinJih間請求確認優先建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優先建物所有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2,616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4日依原告公司所在地為送達,由原告受僱人收受等情,有本院102年度補字第276號裁定、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7、188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9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