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020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致 棨、 林美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美君(子: 黃致棨 <黃致棨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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