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5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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