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105年度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元龍被告李秋燕共同選任辯護人賴怡雯律師
陳信憲 律師 曾孝賢 律師被告 李魁榜 被告 余鑑 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175號)、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6134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4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元龍、李秋燕、李魁榜、 余鑑原 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嗣被告4人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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