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9號
102年度訴字第586號
104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賜海選任辯護人侯銘欽律師
黃勝和律師 林清漢 律師被告 宋韋達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
朱龍祥 律師被告溫𡟀秋選任辯護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 劉若鈴
王再斌 賴又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158號、101年度偵字第15058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3043號、(103年度偵字第8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柯賜海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蔡牧容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