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

債權人 謝文峰

債務人 羅偲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台端與債務人之借貸未有加速條款約定,僅能請求自未還款之日即113年2月起至本件聲請之113年9月為止之債權,超過部分之金額,尚未屆清償期,依法不得請求。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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