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梁晉銘

債務人王泰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壹元、違約金新台幣陸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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