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67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