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2號原告 謝筱恬 被告 林珊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林冠儀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珊蒂(原名:林冠儀)」。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珊蒂(原名:林冠儀)業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更名為「林珊蒂」,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姓名欄,雖將被告之姓名載為其更名前之「林冠儀」,然此誤載顯不影響於其同一性、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而僅屬文字誤寫,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