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47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所載「被告○○」更正為「被告丙○詮」。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親字第47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將被告丙○○之姓名誤寫為「丙○銓」,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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