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 侯耀仁 即漢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相對人漢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①財產狀況說明書(請依個別財產,逐項分列,並記載現有資產
價值,及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債務部分亦同)。
②債權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有姓名無地址
者請查明,未列入高雄地方法院分配表者,亦應一併查明陳報)。
③債務人清冊(包含承租人、國稅局或其他人,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④其他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