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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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瀚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亦同此旨。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109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暨考量受刑人表示其年少無知,不懂法律輕重,請求定刑時給予機會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附表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09/28109/04/19109/02/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4674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773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6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566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109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判決日期108/10/31110/05/24110/05/1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56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66號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27111/03/16111/03/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2714號(已執畢)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12號編號1至6之罪經臺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3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01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罪犯罪日期109/04/26109/04/26109/04/26109/03/30、109/03/30109/04/07、109/04/07109/04/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10、17506、1836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3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10、17506、1836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3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10、17506、1836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91、259號110年度訴字第191、259號110年度訴字第191、259號判決日期111/01/13111/01/13111/01/13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91、259號110年度訴字第191、259號110年度訴字第191、2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30111/03/30111/03/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7號(編號4至6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6之罪經臺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3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015號)編號7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少偵字第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少侵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11/06/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少侵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少刑執字第16號附表二:
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9/02/08107年4月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66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少偵字第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33號110年度少侵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10/05/19111/06/3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110年度少侵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25111/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1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少刑執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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