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瑞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0,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