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陳永松
訴訟代理人  陳慶國
被   告 富綠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慧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陳進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炯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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