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9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巧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peedRiderCorp.、 李香女 、 李臺生 、 黃正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SpeedRiderCorp.為外國公司(設立登記於
Mauritius),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兼法定代理人李香女目前是否為合法代表人或管理人及補正債務人李臺生、黃正興等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之相關證明文件,又該公司在中華民國有無事務所或營業所之設立登記文件,若有,併附其所有設立相關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