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297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江榮鳳吳接樑 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民國109年8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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