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謝秉舟 被告 林孟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侵占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13年3月8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經查詢本院分案記錄,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在卷,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