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勝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