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97號聲請人 黎美蓮 相對人 池霖乾 關係人 池錦桂
池玉秋
池玉春
池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池霖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黎美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池玉秋(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家屬同意書、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鑑定報告。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池霖乾因 帕金森氏症 合併失智症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池霖乾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聲請人即相對人配偶為監護人、池霖乾之子女之一池玉秋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為相對人子女池玉秋、池玉春、池錦桂到庭表示同意,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池霖乾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