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債務人 林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瓊華於民國106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累計117,967元未給付,其中113,888元為本金;3,086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瓊華於民國109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累計260,167元未給付,其中250,962元為本金;8,427元為利息;7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48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3888元林瓊華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50962元林瓊華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17%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