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4號第78號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第85號第86號第88號第93號第95號第98號第102號第107號第108號原告 王宗雄
王振驊 住○○市○○區○○路○○巷00弄00號0樓 王鈞諭 林怡江 謝宜庭 陳琦超 張語珈 朱瑋婷 張佳琪 鄭明鋒 陳雅玲 呂軒年 王沛璿 洪毓穎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林昀瑄 陳瑀葳 陳以信 被告 陳鴻國
陳冠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訴第7號等),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