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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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揚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5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字第9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志揚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揚係告訴人 陳炎來 之子,2人同住○○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20時許,在上址,因不滿告訴人指摘其賦閒在家,竟基於施強暴於直系尊親屬之犯意,雙手拉扯告訴人衣領以迫近對其嘶吼而未成傷,以此方式施暴行於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報警究辦。因認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81條之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業於112年11月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被告既已死亡,依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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