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 林詩婷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蓁菁興業有限公司陳淑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5,23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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