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告 葉忠俊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被告 葉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 律師複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裁定變更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所指定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0年2月10日下午4時整宣判」,變更為「民國110年2月9日下午4時整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就10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為言詞辯論終結所指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0年2月10日下午4時整宣判」,係彈性放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