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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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翁維江 被告 蔡明里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明里被訴偽造文書等案,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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