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41號原告甲○○原名 傅宜君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任何裁判費,經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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