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號聲明人甲○○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上列聲明人聲明遺產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裁判費,本件聲明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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