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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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坤霖 被上訴人 李宜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7,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21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