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456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億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宏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