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劍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彭覺非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5段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