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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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劉泓志
陳瑞玉 陳義雄 曾仁德 即玄祐診所被告社團法人雲林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夢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