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 商紅霞
李潔心 李潔如 兼上列三人之代理人
李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演誌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
3月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該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1年3月6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南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承辦書記官於101年
3月26日上午10時50分電話詢問聲請人李彥豪,聲請人表明確已收受上開補繳裁判費之通知,惟無暇補正,有票拍事件擬辦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紙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