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46號原告 揭桂明 上列當事人與捷寶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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