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被繼承人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姚榮台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唐頤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唐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12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唐頤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唐頤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唐頤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唐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死亡,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尚屬不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該被繼承人唐頤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榮民基本資料及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唐頤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翠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