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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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告 陳玲月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被告 陳一仁

訴訟代理人 鄭博晉 律師

被告 陳侯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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