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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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告 陳玲月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被告 陳一仁
訴訟代理人 鄭博晉 律師
被告 陳侯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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