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請人 吳泰和 (即 鄭良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2-01-0000000

1

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