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新安路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戊○○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複代理人 沈妍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