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