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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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045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