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仲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仲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固於112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112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8581號函及該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惟受刑人業於112年11月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全部執行完畢,無任何餘刑尚待執行,受刑人已無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