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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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品揚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新北市淡水區漁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第一審、民事第一庭10
0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確定,顯不得再聲請發支付命令。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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