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債權人乙盛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連振東林信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完整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㈡確認連振東、林信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債務人連振東(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林信介(住○○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