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35~2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安芸葶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李柏松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56「被害人或告訴人」欄中,關於「 吳金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 吳金玄 」。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依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03被害人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108年9月21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姓名欄及簽名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民眾姓名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姓名欄中所載可知,該次犯行之告訴人即被害人為「吳金玄」,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56「被害人或告訴人」欄將「吳金玄」載為「吳金宏」,屬於誤載,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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