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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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7號聲請人CINEEQUI.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NGSIEW.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相對人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天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二四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0年度全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67萬元,並以鈞院100年度存字第243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433號卷宗,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