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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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聲明人 楊政潔 法定代理人 葉秀英 被繼承人 楊國連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楊政潔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母葉秀英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楊政潔補正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並由其法定代理人葉秀英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被繼承人楊國連(亡)之第一、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次子、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已亡歿者,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可持本函至戶政事務所聲請)。
三、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各一紙。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